【高路公司】高路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询比采购公告
- 2025-11-19
项目名称: 【高路公司】高路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G03425368251111028001
招标公司: 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
项目地区:湖北 武汉
【高路公司】高路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询比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9
高路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 询比采购公告
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采购代理机构”)受 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采购人”)的委托,对 高路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 (以下简称 “本项目”)组织询比采购,现公开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竞标。
1.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1.1项目名称: 高路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
标段名称: 高路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
1.2采购编号:G03425368251111028001
1.3建设(交货、服务)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顶琇广场 A座25楼2507。
1.4采购内容及范围: 本项目需围绕 “2026年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核心目标,由代理机构承担全流程知识产权服务,确保近三年知识产权数量、质量及转化材料均符合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高路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 。各标段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1.5采购限价: 16万元。 供应商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采购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1.6计划工期(交货期、服务期):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轮高新认定审批通过止。
1.7质量要求: 合格;
1.8其他: /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详见采购公告附录。
2.2 本次采购 不接受 联合体。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应递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满足本条第 2.1 款、2.2款规定的要求;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采购项目,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2.3本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每个供应商最多可对 1 个标段竞标;每个供应商允许中 1 个标。 如果同一 供应商 在多个标段中均排序第一, / ( 推荐候选 供应商 或选择 预成交供应商 的方法 ) 。
2.4 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响应。否则,相关响应均将被否决。
3.采购文件的获取
3.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若为联合体竞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 )进行注册登记。
3.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5年 11 月 20 日至 2025年 11 月 22 日 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平台”,在所竞标标段下载采购文件。联合体竞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 (“平台”)拒收其响应文件。
3.3采购文件下载时须支付平台服务费300元/标段,一经支付不予退还。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24 日 09时30分
4.2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登录 “平台”,选择所竞标标段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通过CA数字证书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平台”)将拒收。
4.3响应文件的制作、网上递交、开启环节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门户(“平台”—帮助中心—CA办理)。
5.发布公告的媒介
采购公告在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 (网址:/)、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
6.评审办法
本次采购评审采用 综合评估法 。
7.其他
/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 36号顶琇广场A座2507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 28号武汉光明中心34楼
联 系 人:游女士、张先生
电 话: 查看完整信息
监 督 人:中共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顶琇广场 A座2503室
电 话: 查看完整信息
异议渠道:供应商登录 “平台”在“异议管理”菜单以书面形式提出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最低要求
同时具备: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注:
1、 供应商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及其他证书等材料的清晰复印件 ;
2、 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供应商,应提供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证书的清晰变更记录复印件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最低要求
近 5年至少独立承担过 3 个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申报项目业绩,并获得备案公示(应提供备案公示的网站截图)。
注:
1、供应商应提供内容清晰可辨的 合同协议书 及备案公示的网站截图的扫描件。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工作内容或技术指标,应由签订该 合同协议书的发包人 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
2、本表中“近5年”是指从2020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 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 为准。
3、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项目,其业绩视为不满足最低业绩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企业信誉要求
1、 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
2、 供应商 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3、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供应商 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被列入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
注:
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从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供应商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供应商信誉声明,无需提供网页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人员最低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具备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 近 5 年担任过 3 个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申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注:
1、供应商应提供上述人员的身份证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附: 合同协议书 ,如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人员任职情况、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项目业主出具证明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否则,该业绩将不被认可;
3、本表中“近5年”是指从2020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认定时间以 合同协议书签 时间为准。